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3號
- 原告
- 飲朋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嚴唯寧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府訴三字第1136082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