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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9號

原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家齊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規定,應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

1.具體敘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

)。

2.補正適格且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3.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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