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益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原 告 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益煌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200299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指定送達代收人,應表明其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