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 代表人
- 林三齊
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012697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限期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
費四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