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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86號

原告
香日盛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黎家欣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府訴二字第11360843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補正被告代表人:高寶華(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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