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正偉楊甯伃余欣璇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