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黃仁亨
- 原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0號 原 告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仁亨 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33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表明不服範圍並補繳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㈡如對原處分不服(含罰鍰及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訴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代表人」:黃仁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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