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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翊哲林敬超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4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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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陳維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抗告人逾越訴願期間提起訴願,遭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惟嗣查得抗告人實有在訴願期間內向財政部以線上方式聲明訴願(本院卷第87至89頁),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本院爰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意旨參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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