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4號
- 原告
- 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維徵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213949830號(案號:第112007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