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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4號

原告
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維徵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213949830號(案號:第112007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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