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志旭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張世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