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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志旭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張世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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