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 原告
-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2.補正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石崇良(署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