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陳雪玉
- 當事人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2.補正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石崇良(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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