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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2.補正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石崇良(署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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