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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邱士賓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文傑
相對人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簡字第1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抗告人逾越起訴期間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惟嗣查訴願決定書並未送達訴願代理人之住所地,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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