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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7號

原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盛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顏己喨
訴訟代理人
張愛霏

卓政熠

劉秋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435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前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43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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