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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54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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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350128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原告代表人:潘宇策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被告:勞動部,代表人:何佩珊(部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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