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58號
- 原告
-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謝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5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電話通知事項補正到院,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58號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5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電話通知事項補正到院,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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