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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58號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5年7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就附件關於廢氣燃燒裝置與每日覆土之查詢資料表示意見,包含該資料所言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須提出系爭處置場有無、何時掩埋飛灰、灰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外的「一般廢棄物」及數量為多少之證據;另如有需聲請調查證據者(包含是否傳喚證人)應一併提出,說明待證事實及調查必要性,繕本逕送對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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