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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菸害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11號

原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300231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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