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崔書明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162號 原 告 崔書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6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I0000000號裁決(嗣經被告以114年9月30日新 北裁催字第48-CI0000000號改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20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 街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於行人穿越道上撞擊行人即訴外人林OO(未成年人,姓名詳卷、下稱訴外人),涉有「汽車 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按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系爭車輛確有上開違規事實,而填製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114年6月11日開立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按原處分處罰主文欄原第2項易處處分部分,業經被 告於114年9月30日改以相同字號裁決書更正刪除〈見本院卷第93頁〉,已非本件審理範圍,另增列「本案經提起行政訴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繳送日」之意旨),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自承有發生「未禮讓行人致使造成擦碰」之違規,但是原告並未造成行人傷害,因為該處理員警並未在第一時間於現場處理,而係在醫院製作筆錄,因此僅依照救護車有到現場即判定行人有受傷。然訴外人為未成年,依其父親於現場目視其無外傷後,始將其送至醫院,確認其完全無傷才離開醫院。吊扣駕照已讓原告無法謀生,且當時確實訴外人並未受傷害,現場去醫院是為了讓其家人放心與確認是否沒有傷害,且原告與訴外人之調解內容亦註明只有驚嚇。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經檢視採證影像內容,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系爭路口左轉彎行駛時,行人穿越道上有一行人正在通過路口,惟原告行經該路口時,遇有行人穿越道,未有暫停之動作,與正確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訴外人發生碰撞,致行人倒地受輕傷。又本件事故發生當下,行人即送往三重醫院救護,且其於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述倒地受輕傷等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㈡中受傷程度欄內亦有明確記載行人有受傷,違規事實明確。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處罰條例: ⑴第44條第2項、第4項:「(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 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千2百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⑵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⒋裁罰標準: 依照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在訂定時參考「車輛大小」、「違規次數」、「違規程度」、「違規地點」、「所生影響」、「違反情節」等要素擇一或兼採而為分級處罰。基準表有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的功能,可以使裁罰有統一性,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因 此可以作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而基準表關於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致輕傷,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罰 鍰7,200元,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經查: ⒈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14年3月20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143748703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4年9月1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143790615號函、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當事人 登記聯單、翻拍照片、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更正後 之裁決書、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訴外人病歷資料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1至97頁、另訴外人病歷資料置不公開證物袋)。又經本院發函原告就被告依上述證據資料所出具之答辯狀內容表示意見,惟迄今未見原告函覆( 見本院卷第105、111頁),可徵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系爭 路口欲左轉彎時,訴外人已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然系爭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並未減速禮讓訴外人,貿然逕行左 轉, 而直接撞擊訴外人,堪認原告確有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之違規行為甚明。 ⒉原告雖執前揭情詞置辯,主張訴外人並未受傷且吊扣駕照造成無法謀生云云,並提出新北市三重區調解委員調解書為佐證(見本院卷第17頁)。觀諸該調解書雖記載「…致徒步對造人林OO受有驚嚇,產生糾紛」等語,然與訴外人於道路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述有輕微受傷之證據不符(見本院卷第77頁),尚難據信,衡以調解本係出於雙方讓步所為,自無從以此即認原告主張訴外人無受傷各情為真。再者,本件經向新北市聯合醫院三重院區調閱訴外人病歷資料,明確記載臨床診斷為:「左側小腿挫傷之初期照護」,有該院114年11 月10日新北醫歷字第1143544197號函附訴外人病歷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不公開證物袋)。至原告雖稱已 與訴外人達成調解,惟縱訴外人不予追究,然此無解於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從而,原告確有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無訛,其主觀上縱無故意亦難認無過失,已足認定。原告據前詞主張其不構成違規行為,自非可採。 ⒊另按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駕駛人有違反同條例第44條第 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此乃立法形成之範疇,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公路主管機關既無變更權限,復無任何裁量餘地,否則,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則公路主管機關就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之違規行為,依其法定效果而為羈束處分,無從只因原告個人緣故而予以免罰,又該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並可能涉及工作權之限制,然駕駛人本有遵守交通法規之義務,且倘違反行人穿越道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定,不只危及行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交通秩序,而該規定並已考量致人受傷、死亡之不同實害程度訂定不同之法律效果,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據此,舉發機關舉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於法有據,尚難據原告前揭所言作為免責或改罰之事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 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盧姿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