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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 原告
    汪政東
  •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837號 原 告 汪政東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39D8008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4時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街0 00號處(下稱系爭地點),所載貨物有滲漏、脫落之情形,致訴外人於同日晚間6時18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 時滑倒,並受有膝蓋、手肘、臉部擦挫傷等傷勢,為警以原告有「汽車裝載有第30條第1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之違規 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而於同年12月26日舉發,並於同年12月30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0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自行將原裁罰主文之易處處分部分予以刪除。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吊扣駕駛執照將使生活無以為繼,請求重罰罰金,或縮短扣照時間。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本院卷第185頁)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依本件路口監視器畫面,可見系爭車輛行駛於系爭地點時,車底有液體滲出,殘留於該路段柏油路面,之後機車經過該路段,於行經系爭車輛滲漏液體之柏油路面時摔車滑倒。又現場採證照片可見系爭地點地面上有一片區域有液體滲漏,按諸一般常情,於地面有大量面積滲漏物時,駕車行經該地之人即有可能因而滑倒,可確認受害人於系爭地點滑倒致車體受損害及膝蓋、手肘、臉部擦挫傷,確實與原告於路面滲漏貨物間有因果關係,被告據此作成原處分,應無違誤。 ⒉至原告所述吊扣駕駛執照影響生計乙節,並不影響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之合法性,原告所指情事顯非屬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⒈檔案名稱:監視器-車牌 &0000; ⑴15:48:00:影片開始。 ⑵15:48:14:有一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經過畫面,可見車牌號碼。 ⑶15:48:20: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監視器-滲漏 ⑴16:08:01:影片開始,畫面為一路口,路口區域有畫設黃色網狀線,路面乾淨無障礙物,車輛通行無礙。 ⑵16:08:37至16:08:41系爭車輛自畫面右方進入畫面,往畫面左方行駛,經過行人穿越道及路口之黃網線區域後,路面有灰色痕跡(如紅圈處)。 ⑶16:10:01:黃網線區域無車輛,可見一道灰色痕跡自畫面右方行人穿越道延伸自畫面左方,影片結束。 ⒊檔案名稱:監視器-騎士摔倒1 ⑴00:00:00:影片開始,畫面近處為路口黃網線區域,畫面遠處有另一路口。 ⑵00:00:01:有一機車(如紅圈處,下稱系爭機車)自畫面下方進入畫面,往畫面上方行駛。 ⑶00:00:03:鏡頭拉近,系爭機車騎近畫面遠方路口欲左轉,可看到內側車道地面在左轉箭頭上方有灰色痕跡,一路延伸到路口區域(如紅圈處)。 ⑷00:00:04至00:00:07:系爭機車跨越停止線進入遠方路口左轉後摔倒,車尾有灰塵揚起。 ⑸00:00:09:影片結束。 ⒋檔案名稱:監視器-騎士摔倒2 ⑴18:18:37:影片開始。畫面為一路口,路面繪有黃網線,並有一道灰色痕跡自畫面左側行人穿越道進入黃網線區域後,往畫面右上部分延伸(方向如箭頭所示)。 ⑵18:18:39至18:18:40:系爭機車自畫面左方穿越行人穿越道進入路口後摔倒,車尾有灰塵揚起。 ⑶18:18:46:影片結束。 有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186至187頁、第173 至182頁)附卷可稽。又原告於113年12月26日接受員警詢問時表示當時未注意到防止砂石滲漏的污水桶已滿,在轉彎的過程中不慎漏出,其不知車上有砂石掉落等語(本院卷第77頁),以及系爭機車騎士於113年11月24日接受員警詢問時 表示行經系爭地點因地面上的碎石滑倒,並受有膝蓋、手肘、臉部擦挫傷等傷勢等語(本院卷第76頁),可徵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所載貨物有滲漏、脫落之情形,導致系爭機車騎士行經該處時滑倒受傷等情,已可認定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是被告作成原處分裁罰原告之決定,於法自屬有據。 ㈡原告雖主張吊扣駕駛執照將使其生活無以為繼,請求重罰罰金,或縮短扣照時間等語。惟道交條例關於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之規定,係立法者為維護交通安全與公共利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旨在防止交通事故,保障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此類處分雖限制人民駕駛及用車之自由,但立法時已衡酌工作與生活需求、人格自由發展等基本權益,並於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間取得平衡。該等規範並未設有因個人經濟困難、職業性質或用車需求而免罰或減輕處分之例外。況且道交條例第30條第3項所定吊扣駕駛執 照1年,核屬羈束性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不得就處分與否或 其內容行使裁量,僅得依法執行。若容許以個人因素為由請求免罰,將破壞法規適用之一致性,動搖社會對交通法治之信賴,並削弱違規行為之嚇阻效果,有悖法制初衷。是原告尚不得以生活困難、工作需要或其他個人特殊情形,請求免除或減輕吊扣處分,亦不得以罰鍰處分替代。 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0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陳述,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 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 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因 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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