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2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陳惠美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26號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