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32號
- 聲請人
- 風行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啓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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