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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26號

原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不服乙○○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07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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