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劉正偉
- 法定代理人官群程
- 原告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 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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