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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保險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45號

原告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35023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據以補正正確之起訴聲

明,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新台幣(下同)193,942元部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二千元,不須再繳費。

㈡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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