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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劉正偉
  • 法定代理人
    官群程、黃漢銘

  • 原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 鍾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依新制定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 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至次一上班日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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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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