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71號
- 原告
- 谷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裕得
- 訴訟代理人
-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孫國成律師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衛部法字第11300244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5款、
第6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