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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76號

原告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錫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26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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