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 原告
-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奚敏華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 律師
上列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台內法字第11300426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