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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1號

原告
旻錡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志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ZDC47052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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