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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208號

原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桂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C3742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黃代豐」,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訴訟代理人如非為律師,應提出其為原告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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