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208號
- 原告
-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桂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C3742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黃代豐」,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訴訟代理人如非為律師,應提出其為原告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