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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3605號

原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梅櫻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書,已於1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交字第1606號交通裁決事件繫屬中(下稱前訴訟),嗣於114年11月7日又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下稱本訴訟)等節,有前訴訟卷宗、本訴訟起訴狀等件可證,應堪認定。原告提起本訴訟,核屬於前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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