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3605號
- 原告
-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梅櫻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書,已於1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交字第1606號交通裁決事件繫屬中(下稱前訴訟),嗣於114年11月7日又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下稱本訴訟)等節,有前訴訟卷宗、本訴訟起訴狀等件可證,應堪認定。原告提起本訴訟,核屬於前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