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 訴訟代理人
- 周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陳彥而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4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3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陳彥而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4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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