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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彥霖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陳彥而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4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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