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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宣每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2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徐瑋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2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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