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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撤銷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正偉邱士賓楊蕙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鈞太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大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張世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114年度地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已經清償債務完畢為由,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台幣付款交易詳細內容為證,復經相對人函覆本院聲請人之罰鍰已於114年6月12日全額繳清,相對人亦未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假扣押執行等節,有相對人114年7月15日基普法字第1141021813號函可憑,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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