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鈞太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潘大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張世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114年度地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已經清償債務完畢為由,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台幣付款交易詳細內容為證,復經相對人函覆本院聲請人之罰鍰已於114年6月12日全額繳清,相對人亦未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假扣押執行等節,有相對人114年7月15日基普法字第1141021813號函可憑,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