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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唐一强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3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度地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主張其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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