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不服乙○○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07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