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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翊哲林宜靜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7號

原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吳振銓

林聖鈞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7月25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3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43頁),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六次)」,而關於原告相同違規事實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之違規內容,前業經被告陸續對原告以附表編號2、4、5、6、7所示處分書為裁罰,而附表編號2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該違規內容所載處分書即附表編號1所示處分書,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復兩造均聲請在系爭事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原告行政訴訟呈報狀、被告行政訴訟聲請停止訴訟狀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9-380頁、第393-394頁)。本件審酌原處分牽涉系爭事件之裁判,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為相同,為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適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 限於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第93條之4、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5 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09年3月5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2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限於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03 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1月3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 限於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95 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01月03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 限於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19 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6月5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 限於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33 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10月17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 限於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 第341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3年1月4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7 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 限於113年6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3年1月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五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6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63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3年4月2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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