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蕭忠仁、游璧庄、紀榮泰
- 原告楊東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369號 原 告 楊東鳴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 裁判費2,000元。」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地訴字第369號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對原告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有上開本院裁定(卷231-232)、送達證書(卷237、239)、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卷253)、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卷255)答詢表(卷257-259)、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卷261)等在卷可參,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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