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45號
- 原告
-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立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35023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據以補正正確之起訴聲
明,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新台幣(下同)193,942元部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二千元,不須再繳費。
㈡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