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原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官群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閎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

鍾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依新制定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至次一上班日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