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 原告
-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官群程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旭閎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黃漢銘
- 訴訟代理人
- 邱映如
黃博翔
鍾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依新制定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至次一上班日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