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劉正偉
- 法定代理人官群程、黃漢銘
- 原告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1號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 鍾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依新制定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 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至次一上班日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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