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76號
- 原告
-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錫洲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26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