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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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