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余欣璇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岷泰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亦有明定,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準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本院卷第285至287頁)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卷第289至293頁)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