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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紀榮泰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288號

原告
安埔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進崑

上列原告因水利法事件,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45006019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告誤列行政院為被告機關,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為被告,茲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下列所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適格之被

告:經濟部,代表人:龔明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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