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處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彥霖
- 法定代理人李秉文、王秋冬
- 當事人好眠呼吸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311號原 告 好眠呼吸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秉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李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11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法 官 陳彥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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