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330號
- 原告
-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賈永謙
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