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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55號

原告
政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義杰

上列原告因補助費事件,不服環境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環部法字第11300230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一千元,應補繳一千元。

二、原告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補正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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