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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96號

聲請人
劉秉叡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行政爭訟而停止,俾以提高行政效率,並防杜濫訴;例外允許停止執行,則以其執行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之積極要件,並無於公益有重大影響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消極要件,始得為之。換言之,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繫屬中所為原處分或決定停止執行之聲請,必停止執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原告之訴在法律上又非顯無理由,而原處分之執行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上,復可以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不能等待本案判決之作成,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停止,則難以救濟者,始得准予停止執行。聲請人並應就構成上述停止執行之要件事實負其釋明之責。倘停止執行之聲請,經審查結果,於上揭法定要件欠缺其一,即屬要件不備,而應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05號裁定參照)。

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情形,或雖得以金錢賠償,但依損害之性質、態樣等,如僅以金錢賠償,於社會一般觀念不能謂已填補之情形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即非謂該條所稱之難於回復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26、1119、1101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有聲請狀(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佐,其主張若遭吊扣汽車牌照,可能造成生計上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並且有急迫情事,理由為其為總裁特助,核心職務需駕駛能力,以及接送主管、高階商務客戶及處理各項緊急商務,如汽車牌照被吊扣,將喪失其駕駛能力,無法履行勞動契約,面臨遭到解雇之風險。再者,因其居住新北市土城區,老闆住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小坪頂山區,兩地距離極遠,且其需每日清晨6點前抵達山區住所待命,時段特殊,地點屬於完全無法依靠大眾運輸工具替代之極端狀況,使用計程車,將無法即時應對主管行程突發變動需求,實務上難以維持職務內容之履行。已屬於對工作權及經濟來源造成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情。

四、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其所主張撤銷之行政處分為相對人民國115年5月18日裁決書影本,然其所檢附之資料分別為違規單號CV0000000號之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結果(見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879號卷-下稱交字卷,第25至27頁,相對人115年5月5日新北裁申字第1154821064號函(下稱064號函文,見交字卷第29至30頁),以及相對人寄予聲請人,且聲請人於上面寫115年5月18日收到之信封袋(見交字卷第31頁)。並無「裁決書」,先予敘明。

五、如依據064號函文以及聲請人所述,本件除罰鍰外,尚有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處分,聲請人所欲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該吊扣車牌6個月部分,其理由如上。而吊扣車牌,是於吊扣期間限制車主將被吊扣車牌行駛上路之權限,並核諸聲請人所述之工作內容為司機接送,則限制車輛使用並不會影響聲請人是否得以駕駛車輛之權益,進而言之,駕駛人是否得合法於道路駕駛車輛之權利,是存在於駕駛資格,也就是駕駛執照,而吊扣車牌是限制特定車輛之使用權,並非剝奪駕駛人之駕駛資格,駕駛人仍得憑其合法之駕駛執照駕駛未被吊扣車牌之車輛,則以吊扣車牌主張會喪失其駕駛能力乙節,自非可採。

六、而聲請人主張因工作地理環境特殊,且上班時間特定,並無法有大眾交通工具及其他方式可以抵達,該車輛對其有不可替代性等語,然該部分,聲請人並非不可以其他替代方案履行其契約內容,其主張亦非可採。

七、又聲請人之理由為主張其不可回復性,並未對急迫性予以釋明,況本件聲請所述之理由,縱使執行,均非不得以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其損害,依據前開見解,自非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

八、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首揭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由經駁回之聲請人負擔,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9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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