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劉芳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柏泓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威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之115年度地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完畢,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相對人繳款證明為憑,復經聲請人陳明本件尚未聲請強制執行等節,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